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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ST太安被处罚告知,受损股民可索赔

时间:2010-12-5 17:23:32  作者:休闲   来源:探索  查看:  评论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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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3年12月3日晚,太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太安堂,被处股票简称:*ST太安(维权),罚告代码:002433)发布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<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>的知受公告》。(*ST太安维权入口)

 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损股索赔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据处罚事先告知书,太安太安堂涉嫌证券虚假陈述,被处残阳血书山河意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。罚告(厉健律师专栏)

  公告显示,知受广东证监局查明,损股索赔太安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:(一)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,996,384.68元、143,712,582元、115,928,145.58元、103,189,525.66元,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.08%、115.79%、304.72%、12.25%,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;(二)、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,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、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。2018年至2022上半年,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、预付药品采购款、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,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。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,846,419.70元、205,265,742元、276,554,699.08元、269,269,391.59元、161,129,919.70元,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.22%、3.80%、5.10%、5.87%、3.61%。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,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。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,也未在2018年年报、2019年年报、2020年年报、2021年年报、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,构成重大遗漏。

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《证券法》适用的特别情形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广东证监局拟决定:对太安堂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;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罚款。

 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: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。

  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19年1月3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买入*ST太安股票,并在2022年6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,可以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

 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、股票对账单原件(2019年1月1日至今)、详细联系方式。

  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(维权)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责任编辑:韦子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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